2008两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8年1月20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牛绍尧
各位代表: 我受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查。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云南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五年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中共云南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云南省第七次、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务实上下功夫,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推进地方立法。五年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9件,修改47件,废止22件;批准昆明市法规17件,修改24件,废止10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1件,修订36件;批准单行条例17件,修改8件,废止1件。
(一)在突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地方立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是立法工作的目的。五年来,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展支柱产业、农村土地承包、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等方面,制定和修订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供用电条例、旅游条例、外来投资促进条例、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会计条例、内部审计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水法实施办法等一批涉及经济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方面,制定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学校安全条例,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劳动就业条例,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殡葬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禁毒条例等一批涉及社会领域的法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突出位置。 质量是法规的生命。为使法规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更能体现党的主张,更能反映社情民意,我们认真总结前几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好经验,认真学习兄弟省区市的好做法,联系本届常委会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新要求,根据广大人民的新期盼,采取新举措,拓展新思路,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五年来,我们修订了立法条例,制定了《关于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抓住立法工作中的立项、起草、修改、审议四个关键环节,认真组织论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改变法规案起草主体单一的状况,在继续坚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稿起草调研、重要法规草案稿公开登报征求意见等措施的同时,加强与省政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工作协调,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大内部各委员会工作程序,制定立法技术规范,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开展“立法回头看”活动,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五年来,常委会修改和废止的法规数是新制定法规数的150%,批准修改和废止的法规数是新批准法规数的2.3倍。
(三)从云南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 多民族是我省一个突出特点。为此,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修订民族乡工作条例,批准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批准修订36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批准17件单行条例,批准修订8件单行条例,全面完成了我省自治条例修订任务,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对国际毒品泛滥新情况,常委会对《云南省禁毒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不仅为我省开展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提供法制保障,也为国家相关立法作了有益探索。此外,常委会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三江并流世界遗产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旅游业、电力产业和高原湖泊保护等地方性法规,以及为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制定急需的专项法规,如曲靖市独木水库保护、昭通市渔洞水库保护、曲靖城市管理、丽江古城保护、程海保护、抚仙湖保护和星云湖保护的专项法规,都坚持从云南特有实际出发,具有较强针对性。
(四)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常委会制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通过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妥善解决政府有的规章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有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我们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先后修改地方性法规26件、废止4件,批准修改昆明市法规14件,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统一。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五年来,我们始终以关系云南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以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为基本目标,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50项,开展执法检查38项,组织代表专题视察31次,作出决议和决定39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8470件次。
(一)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 为加大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力度。一是从2004年开始,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1—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前,先行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提前进入情况,掌握基本底数,有效提高了审议质量。二是从2004年开始,分别对具有二次分配权的35个政府部门预算再分配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明确提出财政部门按法定时限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按法定时限批复单位预算,推动省本级150余个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批复,加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三是根据云南总体上属于投资拉动型经济的实际,每年组织对公路、电力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视察,组织对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相关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
(二)高度关注“三农”问题。 常委会始终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五年来,先后组织三次农业法及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法的情况报告,作出决议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保障农业法全面贯彻实施。围绕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和我省相关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组织对扶贫开发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花卉产业发展情况、畜牧业发展情况、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的视察。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报告,并组织相关视察,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高度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年都抓住几个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跟踪整改实效。2003年,重点抓了防治非典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问题。2004年和2005年,重点抓了清理和兑现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问题,通过跟踪督办,促进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全部兑现。2005年,我们还重点抓了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监督,有效推动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深入开展。2006年,针对我省水电开发中移民安置矛盾突出的问题,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情况报告,深入移民安置点,了解移民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解决。如小湾电站建设,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强烈要求恢复重建一座与8万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大桥,但因建桥工程造价大,问题一直难以解决。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常委会多次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经各方面共同努力,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五年来,连续三年开展侨法执法检查,连续两年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侨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侨务工作的情况报告,开展专项调研,促进18个省级部门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全面解决华侨农(林)场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危房改造、社会保险等紧迫问题。此外,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防震减灾法及我省相关条例实施情况,组织了执法检查。
(四)高度关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民族地区发展。 针对我省生物多样性丰富和生态脆弱的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五年来,围绕改善生态环境、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节约资源,先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贯彻水土保持法、实施矿产资源法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组织相关视察和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调研,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为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对我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五)积极推进依法治省,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五”普法决议情况和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报告,作出在全省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审议批准《云南省2006年—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修改与行政许可法相关的法规。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情况报告、关于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加强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在全国首次作出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对省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进行专题视察,两次开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推进启动内部监督机制,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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